重磅:药品临床试验造假入刑《司法解释》已通过

    添加日期:2017年4月12日 阅读:2085

    2017年4月10日,**大法官、*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主持召开*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,审议并原则通过《*高人民法院、*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药品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数据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以下简称《解释》)。

    药品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数据造假行为严重影响药品质量安全和药品监管**,危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,社会各界反映强烈。党中央高度重视药品安全监管工作,多次作出重要指示,要求用*严谨的标准、*严格的监管、*严厉的处罚、*严肃的问责,严把从实验室到医院的每一道防线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部署,依法惩治药品、医疗器械注册过程中的数据造假违法犯罪行为,保障药品、医疗器械安全,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,2016年7月*高人民法院着手起草《解释》。经深入调研,分别召开座谈会、**论证会、专题改稿会,邀请*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人员,对解释稿进行逐条研究讨论、修改完善。在广泛征求立法机关、中央有关部门、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及本院相关业务庭的意见后,修改形成送审稿,提交本次会议审议。

    《解释》送审稿规定,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、药物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、合同研究组织故意提供虚假的非临床研究报告、临床试验报告的,可以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定罪处罚;对于药品注册申请人自己弄虚作假,提供虚假的非临床研究或者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,骗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,可以按生产、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;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、药物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、合同研究组织与药品注册申请人共谋,提供虚假的非临床研究或者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,骗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,同时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生产、销售假药罪的,以处罚更重的犯罪定罪处罚。

    会议经讨论,原则通过该《解释》。会议决定,根据会议讨论意见对《解释》送审稿进行修改后,与*高人民检察院会签后适时发布。

    责任编辑:田月华 WWW.1168.TV 2017-4-12 13:43:3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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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标签: 药品临床试验造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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